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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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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采矿资格,但为了获取矿产品而持有的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

    1.无证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同时,《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对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凡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

    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如《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矿的,即为非法采矿。

    所谓“国家规划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

    所谓“”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以国民经济来说,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

    所谓”矿区范围“,是指矿井(露天采场)设计部门确定并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矿井四周边界的范围。

    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资源严重稀缺,矿产品贵重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等,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依法定程序确定的矿种,如1988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除黄金之外,我国还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等矿种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越界采矿”的行为

    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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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

    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

    (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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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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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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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第十二条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十四条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出具的鉴定意见;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出具的报告;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告;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就是否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出具的报告。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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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5:52:29

想了解,包工头手下工人死亡分包单位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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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建议免费电话沟通咨询,

2026-05-31 07:20:26

工程中哪些费用不可作为竞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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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不可作为竞争费用,这是保障工程质量、职工权益和国家税收的重要举措。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于保障施工现场安全与文明,按规定标准计取可确保施工环境达标,若因竞争降低投入,会带来安全隐患。 2.规费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法定费用,具有强制性,关乎职工切身利益。若参与竞争,职工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3.税金是施工企业应尽的纳税义务,征收标准由税法规定。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若通过竞争减少税金缴纳,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因此,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这些费用不参与竞争。

2026-05-30 08:13:45

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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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发包人在提供有缺陷的勘察设计、提供或指定购买不符标准的建筑材料等情形下,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以质量不符约定主张权利一般不被法院支持,但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担责。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当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提供、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亦或是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难辞其咎,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发包人若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来主张权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不过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发包人仍需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者权益。如果您在建设工程方面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5-22 00:37:10

总包有无对分包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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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对分包欠款承担连带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商自行承担欠款责任,总包无连带责任。 不过,存在几种特殊情况会使总包承担连带责任。一是总包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有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引发分包欠款纠纷时,总包要对实际施工人担责。二是若总包与分包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总包需按约定履行。三是当总包有过错行为,致使分包无法正常支付欠款,总包也可能要担责。 为避免此类风险,总包应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确保分包合同合法合规,避免违法发包、转包和分包。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谨慎约定连带责任条款,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及时处理问题,减少过错行为。

2026-05-21 11:56:07

你好农村自建房地基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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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地基(基础)或墙体因地基问题出现开裂,通常是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先帮你判断严重程度和应对方法: 一、先判断危险程度 立即撤离并报备(高危信号) 房屋整体明显倾斜、门窗变形关不上 基础裂缝>5mm且持续加宽、地面局部塌陷 外墙斜向贯通裂缝(尤其呈45°) 建议马上联系当地住建部门或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可观察后处理(一般沉降) 细微发丝裂缝、仅抹灰层开裂 裂缝宽度稳定不再扩大 可先做标记监测,再安排加固。 二、常见原因 地基未夯实或在回填土/软土上直接砌基础 房周排水不畅,雨水长期浸泡软化地基土 基础过窄、未设地圈梁,上部荷载超限或后期加层 膨胀土干湿交替或冻融引起 三、常用加固处理方法 原则:先治地基(止沉),待稳定后再修上部墙体。 基础注浆加固(适合轻微沉降、土体松散) 在基础或地基中钻孔压入水泥浆,填充空隙提高土体密实度和承载力。 加大基础底面积/基础加宽(最常见,条形基础适用) 原基础两侧凿毛、植筋,外扩浇筑钢筋混凝土"套",增大受力面积降低土压力。 树根桩/锚杆静压桩(严重不均匀沉降、软土层厚) 钻孔形成微型桩群或将荷载传到深层稳定土层,费用较高需专业队伍。 基础裂损本身补强 基础本体有裂缝可压力灌注水泥浆或环氧树脂;无地圈梁的建议增设闭合地圈梁增强整体性。 四、你现在可以做的 监测:用石膏饼或记号笔标裂缝两端,记录日期看是否继续扩展。 排水:立即疏通房周排水沟,散水坡做好,杜绝雨水浸泡地基。 减荷:移除屋顶/基础旁堆放的重物,暂停加层。 找人看:请当地有资质的结构加固公司或住建部门上门勘察定方案,不要只抹灰掩盖裂缝。

2026-05-21 10:38:08

非法转包工程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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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转包单位会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会被处以罚款。情节较轻时,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资质证书。 (2)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使用的,同样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也可能面临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3)接受转包且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会被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因转包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转包单位和接受转包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醒:非法转包工程后果严重,建筑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工程建设,避免触碰法律红线。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5-21 05:48:03

房屋装修工期延误5个月,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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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是那方违约了呢

2026-05-19 13:32:48

我有小班组,包的活现在有质量纠纷导致分包不结算,怎么办

最近回复:

如果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或者竣工验收,收集好合同、施工过程资料、各类图纸、与上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之间的沟通记录等,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上家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举证责任在上家。

2026-05-15 16:08:15

房屋装修出现纠纷找哪个第三方鉴定,想了解:第三方鉴定机构是如何收费的?

最近回复:

一般是阶梯收费,起步按照5%,具体你可以查询鉴定费收取标准。

2026-05-10 03:30:26

被公司发包单位辞退要怎样去维权

最近回复:

(一)收集证据要全面,除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辞退通知外,工作中的邮件、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工作内容和时间的也可收集。 (二)与发包单位协商时,要明确表达诉求,态度坚定且保持理性,同时保留协商过程的证据。 (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准备好收集的证据,详细清晰地说明情况。 (四)申请劳动仲裁时,注意仲裁时效,提前了解仲裁流程和所需材料。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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