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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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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采矿资格,但为了获取矿产品而持有的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

    1.无证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同时,《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对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凡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

    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如《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矿的,即为非法采矿。

    所谓“国家规划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

    所谓“”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以国民经济来说,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

    所谓”矿区范围“,是指矿井(露天采场)设计部门确定并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矿井四周边界的范围。

    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资源严重稀缺,矿产品贵重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等,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依法定程序确定的矿种,如1988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除黄金之外,我国还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等矿种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越界采矿”的行为

    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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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

    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

    (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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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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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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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第十二条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十四条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出具的鉴定意见;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出具的报告;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告;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就是否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出具的报告。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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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6:41:59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太高怎么办

绵阳法务

绵阳法务 最近回复:

当认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过高时,优先通过协商方式尝试调整,协商无果则可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合理的抚养费数额。1.主动与对方协商调整抚养费。向对方说明自身当前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支付能力,阐述无法按现有标准支付抚养费的具体原因,争取双方达成新的抚养费支付协议,通过友好沟通解决争议。2.协商不成时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交抚养费变更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定抚养费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起诉过程中需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例如个人收入证明、日常生活成本支出明细等,证明按原有标准支付抚养费会导致自身生活困难,以此证实原定抚养费数额不合理,法院会根据举证情况适当降低抚养费标准。

2025-12-18 22:02:14

非法期货交易怎么处理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 最近回复:

(一)发现非法期货交易,要第一时间向当地证监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阻止违法行为,减少损失。(二)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有损失的投资者,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赔偿,但自身参与非法交易也可能担责,需做好心理准备。(三)实施非法期货交易的机构或个人,会因情节轻重受到法律制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区别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定金额的,处以一定数额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25-12-17 22:00:42

非法经营药品立案量刑标准是多少

律图南通

律图南通 最近回复:

(一)对于个人而言,要严格遵守法律,不从事非法经营药品活动,避免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否则会被立案追诉。(二)单位应加强管理,杜绝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防止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以免面临法律风险。(三)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也不能在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025-12-17 05:49:00

非法诈骗洗钱判几年徒刑

律图天津

律图天津 最近回复:

非法诈骗与洗钱属于不同的独立罪名,两者的量刑均需结合具体犯罪情节综合判定,若同一主体同时实施这两种行为,可能面临数罪并罚的处罚。1.诈骗行为的量刑标准需根据涉案金额及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涉案数额较大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涉案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洗钱行为的量刑标准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情节相关。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实施法定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若同一主体同时实施诈骗和洗钱两种行为,司法机关将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定罪量刑,再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为避免涉及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诈骗与洗钱行为的违法性及严重后果,自觉远离各类非法获利行为。其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代持、转账等可能涉及掩饰资金来源的操作。最后,发现疑似诈骗或洗钱行为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配合调查工作,维护自身及社会的财产安全。

2025-12-17 00:28:54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后怎么办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 最近回复:

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后,双方即建立法律认可的亲子关系,由此产生一系列明确的法律后果,既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为生父设定了必须履行的抚养义务。1.生父需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按时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可在生父去世后依法继承其遗产。2.若生父认领后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生父支付抚养费,以此维护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教育权益。3.在户籍登记等日常事务中,非婚生子女可凭借生父的认领材料,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消除身份认定障碍,保障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常权益。

2025-12-15 07:11:43

非法支付结算罪量刑多少

律图天津

律图天津 最近回复:

非法支付结算行为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这类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一旦情节严重便需承担刑事责任。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实施非法支付结算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会综合考虑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多项因素,以此确定对应的量刑标准。

2025-12-13 06:15:08

非婚生子女花费由谁承担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父母双方均需承担抚养义务,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各项花费应由父母共同负责。父母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抚养费用的承担方式与具体数额。协商时需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达成合理一致,协商结果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减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各自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判定费用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通常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则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合适的费用标准。若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用,另一方可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法院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抚养费用按时足额支付,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5-12-12 04:26:41

拘留37天未判应采取何种措施

内江法务

内江法务 最近回复:

1.拘留37天未判通常还在刑事拘留期。若嫌疑人被逮捕,可请律师帮忙,律师能会见了解案情,提供咨询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2.若觉得拘留超期或违法,可向办案机关申诉控告,要求解除措施。3.关注案件进展,和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是否会被公诉。4.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按要求提供材料信息。

2025-12-09 05:36:07

非法采砂12万左右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律图丽江

律图丽江 最近回复:

结论:非法采砂价值12万左右一般属情节严重,涉嫌非法采矿罪,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会综合多种因素确定。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采砂价值12万左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非法采矿罪,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过在司法实践里,法院量刑并非只看涉案金额。像行为人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是初犯、偶犯,会成为从轻、减轻处罚考量因素。同时,非法采砂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以及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赃退赔和修复生态等,也会影响最终量刑。若遇到非法采矿罪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9 04:52:05

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是什么

律图菏泽

律图菏泽 最近回复:

结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超范围,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10次以上以营利为目的放贷,扰乱金融秩序且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非法放贷行为若要构成非法经营罪需满足特定条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且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二是达到“经常性”标准,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10次以上出借资金。同时,需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累计80万元以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等,单位也有相应标准。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打击非法放贷行为。若遇到与非法放贷相关的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如我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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