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选择离职,若是并未因为自身的原因而为单位带来任何损失,那么他们是有权要求单位发放全额工资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有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根据员工实际工作的时间进行足额薪资的支付。
然而,如果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的过失或者疏忽导致了单位遭受经济上的损失,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条款,是有权向劳动者提出赔偿请求的。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进行扣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如果扣除之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应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