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并未签署劳动合同,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提出离职时仍须遵守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程序。
若劳动者处在试用期阶段,仅须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阐明离意即可。
然而,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进行申请:
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
以及未能依照相关法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