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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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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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定

    1、本罪与非法狩猎罪的界限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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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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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一)》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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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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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4:53:03

你好,别人起诉我了,我借他的钱

最近回复:

别担心,面对诉讼,你有权为自己辩护。首先,仔细阅读诉状,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和依据。其次,收集和整理你借款和还款的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如果已部分或全部还款,提供相应证据。最后,考虑是否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9:17:53

什么情况下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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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有几种情况可依法行使。 2.重大误解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能请求撤销。 3.受胁迫、欺诈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行为,受胁迫方、受欺诈方有权撤销。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可行使撤销权。 5.行使撤销权要在法定除斥期间,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2026-06-04 08:12:08

出具赔偿收条后是否还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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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出具赔偿收条不代表不能再提起诉讼,收条本质只是证明收到赔偿款,并非放弃索赔权利的标志。 (2)若收条里明确说明该赔偿是最终解决,双方再无争议,那么通常不能就该赔偿事项再次起诉。 (3)当收条未明确放弃其他权利,且出现新情况,比如后续发现新的损害后果,或者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此时可以起诉。 (4)起诉需要有合理理由和证据支撑,法院会审查证据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若收条约定清晰,无正当理由起诉可能不被支持。 提醒:出具赔偿收条时要明确约定权利义务,起诉前需评估是否有合理理由和证据,不确定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6-04 08:07:09

立案撤销权诉讼需不需要进行转出

最近回复:

(一)若“转出”指案件移送管辖,当受诉法院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 (二)若“转出”并非移送管辖而是其他含义,需明确具体情况,比如是否涉及案件中止、终结等特殊程序,可补充详细信息以获得更精准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026-06-04 07:21:57

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应以谁作被告

最近回复:

1.若撤销对象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减少自身责任财产的行为,直接影响债权实现,此时以债务人为被告。 2.当债务人处分行为存在相对人,债权人主张撤销该行为且涉及相对人时,要把债务人和相对人列为共同被告。 3.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知情,由于二者关联紧密影响债权保障,被告为债务人和受让人。

2026-06-04 07:07:22

连带责任执行顺序究竟该由谁来定

最近回复:

(一)当法律明确规定连带责任执行顺序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这种情况遵循既定的法律要求来确定责任人的履行顺序。 (二)若法律未作明确规定,需查看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会依据文书中确定的执行顺序开展执行工作。 (三)若法律和文书均未确定执行顺序,债权人享有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向部分连带责任人请求履行,也可以要求全部连带责任人履行,法院会按照债权人的请求进行执行,对各连带责任人不设先后顺序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不再适用,而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26-06-04 06:59:37

通过法律途径,债务能不能转让

最近回复:

1.债务能通过法律途径转让,分免责和并存两种承担方式。 2.免责债务承担,要存在有效且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达成转让协议,还需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无效。 3.并存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务通知债权人,或向债权人表明意愿,债权人未拒绝,可要求第三人与债务人连带担责。 4.债务转让时,从债务原则上随主债务转让,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

2026-06-04 06:56:56

无力偿债遭起诉,名下的车会不会被收走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当债务人无力偿债被起诉,法院判决后若其未履行义务,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2)在强制执行中,法院有权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询、查封、扣押等操作,名下车辆作为财产会被依法扣押。 (3)法院扣押车辆后会进行评估、拍卖,用所得款项偿还债务。 (4)若车辆已设置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后无剩余价值,或者车辆价值远低于执行标的,法院会综合考量是否对车辆采取执行措施。 提醒:债务人应积极面对债务问题,若被起诉要及时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若车辆存在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6:52:21

代位权诉讼谁是第三人

最近回复:

1.代位权诉讼里,次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与,一般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其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 2.若债权人胜诉,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与二者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3.债务人参加诉讼能让法院查明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助于法院全面了解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处理代位权纠纷。

2026-06-04 06:36:09

存单质权纠纷起诉条件是什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原告资格:起诉存单质权纠纷,原告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存单质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享有者或利益受损方。 (2)明确被告:要清楚指出被起诉的当事人,使法院能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者。 (3)具体诉求与理由:诉讼请求应明确被告承担的责任,事实和理由需阐述纠纷的来龙去脉及依据。 (4)管辖范围:纠纷要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证据准备:起诉时需准备好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提醒:存单质权纠纷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员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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