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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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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罪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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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罪认定

    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

    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三万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

    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具体来说: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许诺,但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履行职前许诺的,则不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则应以受贿罪论处。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承诺,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则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承诺,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实现的,亦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三、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

    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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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罪量刑标准

    1、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3、犯本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4、犯本罪,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5、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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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具体如下: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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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附则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据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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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3:17:33

法定终止合同有哪些情形

最近回复:

结论:合同权利义务在债务履行、债务抵销、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下终止。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履行意味着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合同目的达成,权利义务自然终止。债务抵销是双方用债权清偿债务,简化了交易流程。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是在债权人拒绝受领等情况下的合理处理方式,保障了债务人权益。债权人免除债务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会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如企业合并,合同失去履行意义而终止。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如附解除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也会终止。如果大家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方面遇到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6-04 01:00:30

分期购车变成租赁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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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情况可以详细沟通

2026-06-03 23:13:49

代理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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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合同解除分法定和约定两类。约定解除方面,合同中约定条件达成可解约,双方协商一致也能解除。 2.法定解除有这些情形: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一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定期持续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约,但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

2026-06-03 09:30:23

两人签的协议能不能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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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撤销两人签订的协议,需确认是否存在以下法定情形: 1.若协议是基于重大误解订立,比如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等认识错误,导致行为后果与自身意思不符且损失较大,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若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受欺诈方可请求撤销;若第三人实施欺诈,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受欺诈方同样可撤销。 3.若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4.若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6-06-03 08:11:42

超一年的买卖合同解除权要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法律或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未行使,解除权消灭。 (2)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超一年,一般不能再以该解除权解除合同。 (3)存在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法定情形,可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4)还能与对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重新约定相关事宜,规避违约赔偿等法律风险。 提醒: 解除合同需留意解除权行使期限,超期后法定解除情形较严格。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深入分析。

2026-06-03 07:57:32

哪些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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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自然结束,双方无需再履行合同义务。 (二)若双方想提前结束合同,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进而解除合同。 (三)当物业服务人按约定完成任务,合同目的达成,合同可终止。 (四)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无法管理,合同可终止。 (五)业主大会按法定程序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合同可解除终止。 此外,解除合同时按法定程序提前通知对方,避免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2026-06-03 04:02:45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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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在财产处理、过错赔偿和争议解决方面有明确规定。 1.财产处理: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则折价补偿。如因欺诈签订合同购买商品,商品要返还,已付价款应退回。 2.过错赔偿责任: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像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若双方都有疏忽致误解,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3.争议解决:合同被撤销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双方仍按约定解决后续纠纷。 建议交易中仔细审查合同,发现可撤销情形及时行使撤销权。出现纠纷时按约定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3 04:01:54

刚与律师签的合同能否马上解除,想了解合同解除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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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委托的哪里的律师

2026-06-02 08:26:17

开发企业迟交房,可追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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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迟交房,业主是可以主张租金损失的。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开发企业迟交房,导致业主无法按时入住,业主租房居住产生的租金损失,属于因开发企业违约给业主造成的直接损失,业主有权要求开发企业赔偿。其他方面,业主在主张租金损失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来证明租金损失的具体数额。再次,如果开发企业不同意赔偿或者双方对赔偿金额有争议,业主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最后,建议业主在购房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2 05:58:07

第三人有没有权起诉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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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通常有权起诉撤销合同。当合同出现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影响第三人利益情况,第三人可向法院起诉撤销。例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合同影响债权实现,可提起诉讼。 2.第三人行使撤销权要满足条件,需有证据证明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法院会审查利害关系和可撤销情形,无直接利害关系一般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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