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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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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罪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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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罪认定

    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

    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三万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

    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具体来说: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许诺,但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履行职前许诺的,则不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则应以受贿罪论处。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承诺,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则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承诺,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实现的,亦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三、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

    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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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罪量刑标准

    1、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3、犯本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4、犯本罪,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5、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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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具体如下: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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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附则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据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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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9:26:08

经济损失该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近回复:

1.认定经济损失要结合具体法律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经济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直接损失是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现有财产减少。判断标准是损失实际发生且能拿出证据证明,像财物损坏的评估价值、已支付的费用等,得有发票、转账记录、鉴定报告这类证据。 3.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要是没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当事人本来能得到的利益,比如预期利润、租金收益等。认定间接损失有三个条件:首先,损失是违约方或侵权方在行为时能预见的;其次,损失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最后,损失金额能合理确定,得有行业平均利润率、合同约定收益标准等计算依据。 4.不管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要靠证据来认定。没办法举证或者损失不确定的部分,一般不会得到支持。而且损失赔偿的金额不能超过违约方签合同时或者侵权方行为时应该能预见到的损失范围。

2026-02-05 06:36:19

公司采购设备没标单价该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公司采购设备未标单价,应先协商补充单价,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则按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履行。 1.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明确单价,协商时注意留存邮件、聊天记录等沟通记录。 2.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参考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如以往交易的固定价格、行业通行价格来确定单价。 3.若上述方法都不可行,按市场价格履行;属于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执行。 4.若协商不成产生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诉讼时可申请对设备价格进行评估鉴定以确定合理单价。

2026-02-05 05:58:18

若劳务公司出现欺骗行为要怎么办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证据收集是处理劳务公司欺骗行为的基础。合同、聊天记录、工资条、工作证等材料能够直观地展示劳务公司的欺骗行为,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2)对于劳动合同方面的欺骗,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是重要的维权途径。劳动监察部门可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而劳动仲裁能让劳务公司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赔偿损失等责任。 (3)当欺骗行为涉嫌诈骗犯罪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必要的。通过刑事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全面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5:32:54

公司赔偿损失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最近回复:

公司需在多方面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领域,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造成损害的也需赔偿。合同方面,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致对方损失,应承担相当于违约损失的赔偿责任。侵权方面,经营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对外担责后可追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流程,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诚信履行合同,避免违约。 3.加强经营活动管理,防范侵权风险,如确保产品质量、做好环保工作。 4.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约束董事、高管行为,降低内部违规风险。

2026-02-05 05:08:17

个体改法人都需要什么资料

最近回复:

个体工商户不能直接变更为法人企业,若要转型,需先注销个体工商户,再注册法人企业。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市场主体的规范管理和信息准确。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个体工商户注销时,提前准备好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部门清税证明等资料,按流程完成注销。 2.注册法人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要准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章程等一系列资料。可提前了解各资料的具体要求,确保准确无误。 3.整个转型过程可咨询专业的工商代理机构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更详细准确的指导,提高转型效率。

2026-02-05 01:48:43

个人为公司干活,对方索要发票怎样处理

最近回复:

个人为公司提供服务,公司要求提供发票,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需准备身份证、合同或业务发生证明资料,可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部分地区支持线上办理。 代开发票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征收率通常为3%,有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方面,劳务报酬所得按综合所得计税,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为确保代开发票顺利进行,提出以下建议: 1.如实填写开票信息,确保业务真实,避免虚假开票。 2.若对税务处理不确定,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2026-02-04 23:43:35

公司法人从私人账户转账到公司是否可行

最近回复:

公司法人从私人账户转账到公司是可行的,但需明确资金性质并遵循相应规定。若作为投入,属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要按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以明确股东权益变化;若作为借款,公司与法人应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 为保障资金往来合规,可采取以下措施: 1.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如“投资款”或“借款”,方便财务准确记账和税务处理。 2.资金往来要符合财务制度和税务规定,避免财务混同。若出现财务混同情况,法人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6-02-04 21:19:28

想了解,法人用公司贷款股东不知情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股东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贷款,你作为股东的处理重点应是尽快查清事实、评估自身风险,并采取合法手段维权。通常,只要你不涉及个人担保或滥用股东权利,个人财产是安全的,但公司利益可能受损。

2026-02-04 21:18:08

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贷款没有告知股东。股东需要承担贷款吗

最近回复:

股东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贷款,你作为股东的处理重点应是尽快查清事实、评估自身风险,并采取合法手段维权。通常,只要你不涉及个人担保或滥用股东权利,个人财产是安全的,但公司利益可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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