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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3 04:18:55 已帮助42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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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名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劳动法》总共只有一百零七条,没有第一百二十七条。  《劳动法》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抱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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