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劳动仲裁申请的审查周期问题,现行规定明确指出,仲裁机构通常需在接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据此自此时间起正式开始计时。
在此之后的环节中,仲裁庭将需要在接收到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工作。
然而,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及时受理或逾期未能做出决定,那么申请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