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职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经过合法的程序之后,便有资格享受工伤所带来的权益:
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完成本岗位职责而遭受意外伤害或遭遇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情况;
在正常的工作日及工作地点,因为履行职务而遭遇到意外事故的伤害;
在上下班的过程中,由于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影响而受伤的状况等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