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遭受工业伤害而导致残疾、并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九级伤残程度的员工,需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其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金额为相当于九个月个人工资收入的赔偿额。
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结,或者员工自身主动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员工将有资格获得一笔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雇佣方即用人单位负责承担支付责任;
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法规予以支付。
至于这两笔款项的具体数额标准,则由各个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