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拥有并完成双重劳动关系并不涉及法律问题。
然而,若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担任两个或以上的雇主单位的员工,以致其为本职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受到了重大干扰,或者当用人单位对此行为进行指正时,劳动者并未主动加以纠正的情况下,该用人单位有权中止劳工合同,且不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损害赔偿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