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盗窃罪中的从犯,理应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在量刑时予以适度减轻。
据我了解,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在盗窃公共财货达特定金额及次数较多、侵入住户实施偷盗、藏匿武器装备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情况下,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相应罚金。
若罪行贴近巨额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情节,则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额度的罚金。
进一步详细说明,根据《刑法》规定,当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时属于“数额较大”;
而在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时属于“数额巨大”;
在达到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时则属“数额特别巨大”。
那么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通常为动产,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诸如不动产的可移动部分和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亦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2)侵犯的客体主要为通过秘密手段获取他人的财物,将财物移转于自身掌控之中并未取得合法占有资格的行为。
(3)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既知系他人或单位所拥有或持有之财物,怀揣着非法占有之意图,从而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