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自他们遭受侦查机关进行首次讯问或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仅能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而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即使身处监禁之中,亦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行使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