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构成方式主要有两大类型,其一为合议庭制度,另一则为独任庭制度。
1、首先,关于合议庭制。
合议庭制度乃是在仲裁庭中设置三位仲裁员担任仲裁职务,并且其中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的职责。
此外,合议庭制度虽提供了集体智慧的优势,然而在某些场合下,亦可导致仲裁资源的冗余和浪费,从而影响到纠纷的迅速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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