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工伤并在此期间进行治疗与康复的相关花销,若是已经为其购买了相应的保险,那么责任在于保险公司;
反之,如果未曾购买任何保险产品,则应由公司以现金方式直接承担此类费用。
就工伤所导致的各种支出而言,以下几项费用均将依照国家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1)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患者恢复健康过程中的康复费用;
(2)住院期间的日常饮食补贴;
(3)对于向各统筹地区之外就诊的职工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及餐饮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