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我们便可以断定该名员工遭受了工伤:
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区域内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身体伤害;
其次是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因为履行职责而遭遇到的暴力或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伤害;
再次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由于职业因素引发的事故所导致的身体损害;
最后,如果上述三种情况均不存在,但该名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仍然因为其他原因受到了身体伤害,那么也应被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