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处理过程中,无论病情性质的轻重与否,并不一定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时,若存在残疾情况或对其劳动能力产生影响,那么经过适当的治疗并确保伤势相对稳定之后,必须展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该项鉴定任务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共同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以及与职工工伤医疗相关的所有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包含了十个伤残等级的划分,其中一级为最严重的级别,反之则为十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