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合同的缔结可以借助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达成。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通过各类载体,例如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等具体且具有实体形态能显现出其承载的内容的方式实现;
至于鲜为人知的口头形式,其实质在于仅凭借口头语言来表达缔约意向,以此构成合同内容,而无需依赖任何文字进行表述。
另一方面,那些能够以实体形态展现所载情事,并且可以自由检索调阅的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亦可视作书面形式的应用之一。
在合同制定方面,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的具体需求进行约定,然而一般情况下,合同条款应当包含如下部分:
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的全称或简称及其居住所在地;
其次,标的物需得到明确界定。
在合约学中,“标的”是一个常被引用的术语,是描绘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核心所在。
标的物既可能是实物,例如借款合同中的货币,抑或是买卖合同中的出售对象;
当然,它也可能表现为某种行为,例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甚至是智力成果等等。
第三,有关数量条款的规定应当详尽明了;
第四,关于质量标准必须预先设定;
第五,价款或报酬的计算规则需要清晰阐述;
第六,关于履约时间、地点及方式的相关事项不得遗漏;
最后,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措施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