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公殉职赔偿,并未明确规定确切数额。
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管理办法所示,当职工因公丧失生命时,其家属必须遵循以下规定,自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取相应的丧葬补助金、支助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等款项:
首先,丧葬补助金按本年度已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
其次,支助亲属抚恤金将依据职工本人工资水平,按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主要依靠死者经济支持且无法独立谋生的亲戚朋友们。
此种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如下:
对于配偶而言,每月支付比例为40%,而对于其他亲友,则依月份与人数递减,每人每月为30%,若为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对应比例则在此基础上额外追加10%。
值得注意的是,各方可享受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出该可怜的工亡之人在生前所能享受的工资待遇。
至于支助亲属的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定期予以明确;
最后,针对已发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其作为一次性的死亡补贴标准,乘以20倍视为最终数额。《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