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一位北京大妈蓄意挑衅、辱骂让座于她的乘客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诸如这样的情况,我们不禁要问,大妈所实施的此类辱骂行为是否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违法行为?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当任何公民在公共场合中对他人进行公开谩骂和恶意捏造事实进行诋毁时,即构成了违法的行为。
对于这一点,法律规定须予以5日以下拘留或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
若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5至10日的拘留,并且同时可能面临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因此,无论是基于何种动机和背景,如果在公共场所公开地对他人进行辱骂,无疑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