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之诉,其法定时效设定为三年。
这意味着,自权利受侵害或应当得知权益受损和责任人之日起计,三年内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最长诉讼时效设定为二十年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二十年诉讼时效始于权益遭受实质性的损害之日。
2、关于诉求的时效起算点,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意识到权益已遭损害且责任人已知晓之时开始计算。
然而,在超出二十年之法定时效之外,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司法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经权利人主动申请并得到法院批准,方可相应地延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