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孕妇在妊娠期内遭遇劳动合同解除情况时,补偿权益将按照当事人在现就职公司服务时间的长短进行计算,若服务时间超过一整年,则应发放一个月的基本薪资作为赔偿;
如服务时间为六个月至不足一整年,则视同为一年,执行相应的补偿政策;
如果服务时间低于六个月,将对当事人发放半个月的基本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另需注意,若当事人的月基本薪资远超于该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有区级人民政府在上年度公布施行的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则在执行补偿政策时,补偿金额将会按照当事人月均工资的三倍来予以确定的,而补偿期限则以十二年内为准,在此期间类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月薪”,特指当事人在提前结束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实际收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