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系劳动者自主自愿解除其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将无法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
然而,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失业人群而言,则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
即失业并非因个人原因所致,且在失业之前,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本人均已按照法律法规足额缴纳了一整年的失业保险费用;
同时,该失业者还需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具备积极寻找新工作的强烈愿望。
至于失业救济金的具体金额,则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必须确保其数额高于当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