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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024-04-10 18:55:25 已帮助24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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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规定,其可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所引发的争议;
第二,由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产生的各种纠纷;
第三,由员工被除名、辞退以及辞职、离职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类争议;
第四,在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教育以及劳动防护措施等环节所引发的各种纷争;
第五,因劳动报酬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或者赔偿金支付等事宜而产生的相关争议;
最后,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类劳动纠纷也在此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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