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规定,其可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所引发的争议;
第二,由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产生的各种纠纷;
第三,由员工被除名、辞退以及辞职、离职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类争议;
第四,在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教育以及劳动防护措施等环节所引发的各种纷争;
第五,因劳动报酬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或者赔偿金支付等事宜而产生的相关争议;
最后,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类劳动纠纷也在此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