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探望权这一概念,也被称为见面交流的合法权益,其含义是在夫妻离婚之后,未能亲自抚养子女的那位父亲或母亲拥有与未成年子女保持紧密接触、联络、聚会以及短期内共同生活的权利。其次,下述是关于探望权的几个重要特性:1.从权利角度来看,探望权的持有者是属于离婚后并未实际承担照顾子女责任的那位父亲或母亲,而负有这一责任的另一方则构成了探望权的义务主体;2.探望权是作为夫妻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所应当享有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基本权益;3.探望权的形成时期则是在夫妻正式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才开始生效;4.无论何时,探望权的实施都必须以确保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为前提条件。最后,对于探望方式和时间的具体安排往往在父母离婚之时就已经事先达成共识。为了让孩子能够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身为父母的他们应当在离婚之际就子女的探望问题通过平等的对话协商来达成共识,同时精心拟定探望的方法和时间以确保不影响到子女的正常生活。若是探望权人出现了以下五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其探望权力便可受到暂时性的中止:1.探望权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仅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探望权人罹患了对他人极具传染性疾病或者严重的慢性病,使得子女的健康受到潜在威胁;3.探望权人在行使其探望权的过程中有对子女造成伤害或者涉及刑事犯罪行为,从而损害到了子女的切身利益;4.探望权人与其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已濒临破裂,甚至子女以坚定的态度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探望;5.任何其他有悖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特殊状况也适用中止探望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