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复指出,若双方于婚前购置了各自的物业房产,则该资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共享的共有财产。
根据中国大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下几类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专属所有:
(一)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
(二)一方因为人身伤害所获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设定仅归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由某一方专享使用的生活物品;
(五)法律规定应属于某一方所有的其他财产项目。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所定义的夫妻一方独有的个人财产,即便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也不会因此转为共同财产。
除非各方另有特别约定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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