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事实上是被准许存在债务的。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对于丈夫或者妻子来说,都是可以拥有个人性质的财产的,并且有专属于他们的经济花费行为,超越了共同财产这一范畴的话,夫妻两人之间就可以建立起债权与债务的关系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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