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于婚后添加姓名成为共有财产之事宜,法律明文规定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拥有的所有收入,如薪资、奖金、劳动补偿以及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应视为共同财产。
此外,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等也包含在内,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特定限制条件。
而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共有持有人的名字,无疑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并可在离婚之时进行平均分配。
若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及其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人民法院将依据具体情节,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1.当双方都主张享有房屋所有权,且愿出高价竞争购买时,法院应予以支持和批准;
2.当其中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主张享有补偿权时,法院将依市场价格进行房屋评估,并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果双方都未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可按共同申请,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将依法进行分摊;
敬请广大读者关注上述法律条款,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财产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