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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申请人如何陈述

劳动仲裁开庭申请人如何陈述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024-02-29 16:57:55 已帮助49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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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申请人如何陈述
开庭陈述是当事人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或辩论意见的重要途径,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事实的重要过程,当事人在开庭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陈述。

具体的陈述内容,应该根据自己案情发展,灵活进行。

同时,当事人必须了解一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双方的权力是平等的。

仲裁委员会会依法保护,在庭审时,双方为自己辩解的权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因此,当事人在开庭陈述时不但要充分灵活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也要遵守法庭秩序,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有序进行陈述,以免让自身陷入不利地位。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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