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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江西省工伤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3-03 14:45:04 已帮助419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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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对于四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如下: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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