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劳动仲裁的情况下,被雇员需要收集哪些关键性的证据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以及它们提供的具体信息:
首先,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详细的记录(例如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其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具有身份验证功能的证件,如工作证、服务证等等;
再次,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各种形式的招用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线索;
此外,还有考勤记录也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之一;
最后,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能为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1)、(3)、(4)这几类证据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您只需要提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五项中的任意一种,便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
接下来,剩余的证据将依据上述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若用人单位无法完成举证,那么法院将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员工在和单位出现纠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都是有效的。
因为劳动仲裁的时效性为一年。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仲裁员工如何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