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若劳动者尚未与用人单位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而不幸遭解雇,如属情况证实其并不满足公司所规定的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与该员工作业关系乃属合法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无需向该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
反之,若此次解聘发生在非过错性的情况之下,则劳动者有权依法享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益。
同时,在用人单位逾期仍未与其约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还可要求相应的额外赔偿,具体数额为每月以不超过十一个月为限,且需按双倍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