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的劳动合同时,如果缺乏关于薪资待遇的确切表述,那么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中未详尽注明工作职责范围、薪酬福利及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则该份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相关事宜。
若用人单位对此表示反对,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如因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劳动者带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