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贪污贿赂罪 > 介绍贿赂罪
  • 什么是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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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介绍贿赂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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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介绍贿赂罪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首先,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本没有贿赂的意思,而因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行贿或受贿方合意程度明显,行为人构成了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而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的或代为传递钱物,则应认定行为人与行、受贿人的合意不明显,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

    2、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如果贿赂双方自己就已经商谈好贿赂钱物,而行为人只是代为传递钱财或物品,或是代为传达双方的意图,则可认定行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贿赂双方原本并不认识,通过行为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行为,则可认定行为人构成贿赂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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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介绍贿赂罪量刑标准

    1、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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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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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介绍贿赂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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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9:00:41

交通事故做完伤残鉴定,费用该谁承担

最近回复: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一般由主张鉴定方先垫付,如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先垫付,后续诉讼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法院判决后通常由败诉方承担,因其属于合理损失。 2.若双方都有责任,法院按责任比例划分费用承担,如主次责任中主要责任方承担70%,次要责任方承担30%。 3.交强险不承担鉴定费,商业险需依据合同约定,若未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可能在责任范围内承担。 建议受害人在自行委托鉴定时保留好相关票据,以便后续索赔。双方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提前协商鉴定费用承担问题。投保时仔细阅读商业险合同关于鉴定费承担的条款。

2026-06-04 08:47:32

车祸车主全责导致腰1压缩性骨折伴随骨髓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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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122出认定书划分责任。交强险先赔医疗限额1.8万修车2千不足按责任比例分担。索赔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保存所有票据。协商不成去事故地法院起诉时效一年。

2026-06-04 06:58:24

对方在车辆定损时不参与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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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方在车辆定损时不参与,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定损留存材料,与对方及保险公司书面沟通并保留记录,沟通无果且车辆已维修可凭维修凭证索赔,对方拒赔可起诉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车辆事故中,若对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却在定损时不参与,受损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定损,其鉴定报告等材料是合法有效的证据,能证明车辆损失情况。及时与对方及保险公司书面沟通,是为了保障对方的知情权,留存的沟通记录可证明己方积极履行告知义务。若对方仍不配合,维修发票和清单等能证实实际损失,受损方有权据此索赔。若对方拒绝赔偿,受损方通过诉讼途径维权,鉴定报告、维修凭证等可支持其赔偿主张。若在处理此类情况时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详细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6-04 06:07:47

事故决定私了,该怎么来确定损失

最近回复:

1.人身损害:及时就医检查,依据医院诊断等确定伤情,按医嘱治疗,保留挂号、检查等医疗费用票据,明确医疗损失。 2.误工损失:提供单位误工、收入及工资扣发证明来确定。 3.护理费用:有护理需求,参考护工收费或护理人员收入确定。 4.财产损失:对受损财产拍照录像,能修的以维修票据定损失,不能修的按市场价格结合使用年限、折旧评估。 5.双方核实各项损失,形成书面确认文件。

2026-06-04 04:13:43

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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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时,鉴定费承担需结合具体案件中鉴定的必要性及法院判决确定,通常先由申请方垫付,若鉴定为查明损失必要费用,可能由侵权方承担,非必要则申请方自行承担,且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 法律解析: 依据公平原则和司法实践,鉴定费一般先由申请鉴定方垫付。若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是查明事故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即便未构成伤残,因侵权行为引发了鉴定这一必要程序,会判决由侵权方承担。反之,若法院认定鉴定并非必要,就会判决申请方自行承担。同时,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包含鉴定费。在实际交通事故处理中,鉴定费承担情况较为复杂,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如果遇到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但对鉴定费承担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6-04 02:34:35

对方全责出车祸,精神损失怎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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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在对方全责的车祸中,被侵权人若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需综合多因素确定,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来确定赔偿数额。通常伤残等级越高、精神痛苦越重,赔偿越高。不过,被侵权人要有证据证明精神损害事实,像医院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可以先与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您在类似的车祸中遇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26-06-04 01:06:25

你好,我们孩子因为车祸想做评残鉴定,但保险公司说他们请鉴定机构鉴定,我担心不能公平公正,您们有什么建议吗

最近回复:

你好,双方对鉴定有异议可以起诉向法院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2026-06-03 10:30:59

逆行无接触事故,对方摔倒后,后面又有一个摔倒的撞到中间这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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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方通常负主责或全责。无接触事故若逆行行为与首次摔倒有因果关系,需担责;后续摔倒属介入因素,需判断中间人是否有过错(如未设警示),按过错比例分担。最终以交警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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