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女职工分娩休产假期间,如已参与生育保险则须按用人单位以往年度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额度从生育保险基金中进行相应的生育津贴支付。
而针对那些尚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用户来说,她们的生育津贴将按照该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的第五十四条也明确指出,只要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那么他们的员工就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所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至于那些没有工作的配偶,他们同样有权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方面的待遇。
所有这些所需的资金都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
生育保险所能提供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等项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