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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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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它是某一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开给卖方 (受益人)的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单据为依据,即期或在以后某一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由银行介入而产生的付款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运用一个或多个银行的金融技能及信誉,加速国际间付款的进行。信用证交易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互相结合,它能给买卖双方提供安全的保证。买方可以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安全保障,他向银行付款后便能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同时他还可以在信用证中加上一些特别条款对卖方实行控制,以保证在所有条件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才向卖方付款;而卖方只要提交了无暇疵的、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这不必依赖于买方的意愿或能力。同时,使用信用证交易还在相当程度上为出口方、进口方提供资金融通,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付款方式。同时,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支付方式,也为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提供了可能。利用信用证诈骗活动,不仅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且使信用证的安全信誉受到极大破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危害严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已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以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种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可撤销的“陷井”信用证。从这几年对外贸易实践看,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待开证行签发通知书后生效;(2)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进口商是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犯罪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甚至有的国外小银行,其本身的资金就少于信用证所开出的金额,仍以开证行名义为进口商开具信用证,待进口商取得货物后,宣告资不抵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所使用的信用证属于伪造、变造或是作废的为必要。倘若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作废的,如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通过转让而得来自己不知道的,或出于过失设立了一些“软条款”的,则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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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诈骗罪认定

    (一)关于本罪的主观目的问题

    构成本罪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上存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信用证诈骗罪虽然在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并非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因为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信用证诈骗罪多为单位实施,可能是为了牟利,也可能是为了非法融资等等。因此,“非法占有”不能涵盖所有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意图,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目的。 信用证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具有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一是信用证管理秩序,另一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证诈骗罪既然侵犯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上述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二)如何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

    有的认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数额为准;有的认为应以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为准;有的则主张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即在信用证诈骗未完成形态下,即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为标准,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完成形态中,则以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应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为准。在信用证诈骗罪未完成形态下,由于不存在被害人受损的事实,犯罪人也没有“实际所得”,只存在信用证记载的数额,而其正是行为人意图骗取但因各种原因未得到的,故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是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在信用证诈骗罪完成形态下,由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决定,行为人实际套取的是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款项,不可能还保留一部分数额,因此,仍应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认定标准。

    (三)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行为客观上必须实施“使用行为”、“骗取行为”、“其他行为”三种行为之一,如果行为人的诈骗活动兼具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属于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信用证诈骗罪一般具有主辅两个行为。主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必要行为,辅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选择行为。实践中,行为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往往要先实行辅行为,如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骗取信用证,制订“软条款”等,然后再实施使用上述信用证以骗取货款这一主行为。行为人为使用信用证而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骗取信用证的,制订“软条款”的,都是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先期行为,是为利用信用证诈骗作准备,可视作本罪的预备行为。但上述行为又可能构成《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280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这属于牵连犯,可以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信用证诈骗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利用银行的信贷融资业务,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的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并为其开立信用证,行为人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的银行申请信用证抵押贷款,以筹集货物。但事实上他们得款后并未真的去筹集货物,而是挪作他用或者携款潜逃。这种利用信用证骗取银行打包贷款的行为,既触犯本罪法条,又触犯第193条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按信用证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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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1、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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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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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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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4-03-11 03:50:14

我爸想出国务工 但是怕被骗 就去找了一个出国劳务公司 怎么知道这个公司是否靠谱

刘江律师

刘江律师 最近回复:

首先,你得查一查这个公司的资质,看看它有没有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等。这些证件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务部网站、外派劳务服务网等官方网站上查到。如果这个公司没有这些证件,或者证件不全,或者证件过期,那你就得小心了,它可能是个骗子公司。 其次,你得看一看这个公司的口碑,看看它有没有被投诉过,有没有被处罚过,有没有被曝光过。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一下这个公司的名字,看看有没有什么负面的新闻或者评论。你也可以去问一问那些已经在这个公司办理过出国劳务的人,看看他们对这个公司的评价怎么样。如果这个公司有很多的投诉,很多的处罚,很多的曝光,那你就得小心了,它可能是个骗子公司。 最后,你得问一问这个公司的服务,看看它有没有提供正规的合同,有没有提供明确的收费标准,有没有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你可以要求这个公司给你看一看它的合同样本,看看合同里有没有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没有写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等。你也可以要求这个公司给你看一看它的收费标准,看看收费项目有哪些,收费金额是多少,收费方式是什么,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或者退款政策等等。你还可以要求这个公司给你看一看它的售后服务,看看它有没有提供专人负责对接,有没有提供及时的信息反馈,有没有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等等。如果这个公司没有提供正规的合同,没有提供明确的收费标准,没有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那你就得小心了,它可能是个骗子公司。 总之,你得多留个心眼,不要轻信那些出国劳务公司的宣传和承诺。你要仔细考察这个公司的资质、口碑和服务,确保它是一个合法、正规、靠谱的公司,然后再决定是否跟它签订合同,办理出国劳务。

2024-03-11 03:37:29

银行卡收到诈骗资金

陶子润律师

陶子润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方便可以电话沟通

2024-03-11 03:25:02

网络上骗钱

赵海洲律师

赵海洲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    具体什么情况

2024-03-11 03:22:14

您好,诈骗金额有六千多块,一般会判刑多久

钟雄秋律师

钟雄秋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公安机关传唤过了吗?具体情况如何?

2024-03-11 03:09:50

感情骗钱发现后对方不归还

张贤恺律师

张贤恺律师 最近回复:

具体金额多少可以通过起诉或者非诉处理

2024-03-11 03:02:52

被中介骗了而且坑了

李赜浏律师

李赜浏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您可以说一下具体的情况。

2024-03-11 03:00:25

你好,捡到卡,去银行去了10000元,事后主动归还失主,算信用卡诈骗吗,会起诉吗

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最近回复:

您好, 归还了银行卡和诈取的现金,但根据法律规定依然构成信用卡诈骗既遂,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考虑其归还赃物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理。

2024-03-11 02:58:55

2021帮朋友被骗注册了公司,这种请问怎么处理

杨益律师

杨益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这个问题需要面谈解决的

2024-03-11 02:52:36

你好,就是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做了网络诈骗

肖国超律师

肖国超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现在在哪个阶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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