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金融诈骗罪 > 信用证诈骗罪
  • 什么是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查看详细>>
  •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它是某一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开给卖方 (受益人)的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单据为依据,即期或在以后某一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由银行介入而产生的付款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运用一个或多个银行的金融技能及信誉,加速国际间付款的进行。信用证交易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互相结合,它能给买卖双方提供安全的保证。买方可以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安全保障,他向银行付款后便能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同时他还可以在信用证中加上一些特别条款对卖方实行控制,以保证在所有条件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才向卖方付款;而卖方只要提交了无暇疵的、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这不必依赖于买方的意愿或能力。同时,使用信用证交易还在相当程度上为出口方、进口方提供资金融通,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付款方式。同时,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支付方式,也为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提供了可能。利用信用证诈骗活动,不仅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且使信用证的安全信誉受到极大破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危害严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已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以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种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可撤销的“陷井”信用证。从这几年对外贸易实践看,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待开证行签发通知书后生效;(2)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进口商是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犯罪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甚至有的国外小银行,其本身的资金就少于信用证所开出的金额,仍以开证行名义为进口商开具信用证,待进口商取得货物后,宣告资不抵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所使用的信用证属于伪造、变造或是作废的为必要。倘若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作废的,如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通过转让而得来自己不知道的,或出于过失设立了一些“软条款”的,则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查看详细>>
  • 信用证诈骗罪认定

    (一)关于本罪的主观目的问题

    构成本罪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上存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信用证诈骗罪虽然在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并非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因为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信用证诈骗罪多为单位实施,可能是为了牟利,也可能是为了非法融资等等。因此,“非法占有”不能涵盖所有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意图,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目的。 信用证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具有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一是信用证管理秩序,另一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证诈骗罪既然侵犯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上述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二)如何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

    有的认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数额为准;有的认为应以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为准;有的则主张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即在信用证诈骗未完成形态下,即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为标准,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完成形态中,则以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应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为准。在信用证诈骗罪未完成形态下,由于不存在被害人受损的事实,犯罪人也没有“实际所得”,只存在信用证记载的数额,而其正是行为人意图骗取但因各种原因未得到的,故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是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在信用证诈骗罪完成形态下,由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决定,行为人实际套取的是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款项,不可能还保留一部分数额,因此,仍应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认定标准。

    (三)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行为客观上必须实施“使用行为”、“骗取行为”、“其他行为”三种行为之一,如果行为人的诈骗活动兼具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属于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信用证诈骗罪一般具有主辅两个行为。主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必要行为,辅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选择行为。实践中,行为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往往要先实行辅行为,如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骗取信用证,制订“软条款”等,然后再实施使用上述信用证以骗取货款这一主行为。行为人为使用信用证而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骗取信用证的,制订“软条款”的,都是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先期行为,是为利用信用证诈骗作准备,可视作本罪的预备行为。但上述行为又可能构成《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280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这属于牵连犯,可以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信用证诈骗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利用银行的信贷融资业务,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的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并为其开立信用证,行为人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的银行申请信用证抵押贷款,以筹集货物。但事实上他们得款后并未真的去筹集货物,而是挪作他用或者携款潜逃。这种利用信用证骗取银行打包贷款的行为,既触犯本罪法条,又触犯第193条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按信用证诈骗罪论处。

    查看详细>>
  • 信用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1、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查看详细>>
  • 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查看详细>>
  • 信用证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3 07:21:29

想了解,企业的角度,我司2026年2月进行简易注销,并在期间进行了合规公示,注销完成后被员工投诉说是注销不合规属于恶意注销,事因注销期间我司有未结诉讼,此诉讼虽已经立案,但当时企业并未得知被诉,接到通知后也是积极应诉,诉讼结果企业并无赔偿责任,请问市场监督局会撤销企业简易注销结果吗

最近回复:

从企业角度出发,简易注销期间存在未结诉讼,虽企业不知情且积极应诉且无赔偿责任,但员工投诉称注销不合规。市场监督局是否会撤销简易注销结果,需综合考量。首先,企业是否在公示期内如实公示信息,若公示合规,员工投诉可能不成立。其他方面,企业应保留积极应诉的证据,证明无恶意注销意图。再次,企业可主动与市场监督局沟通,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最后,若市场监督局决定撤销注销,企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3 05:57:18

当公司解散时,注册资本该如何处置

最近回复:

1.公司解散要依法清算,先成立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了结业务、清理债权债务。 2.用注册资本偿付公司债务,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再缴纳税款,接着清偿其他债务。财产够的按顺序分配,不够则进入破产程序。 3.债务清偿后有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 4.清算要依法进行,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需担责。

2026-05-28 06:38:26

公司注销后遭起诉是否要担负责任

最近回复:

公司注销后一般不再作为诉讼主体担责,但存在特殊情形需担责。若注销时未依法清算,清算义务人要对债务清偿;股东在注销中有虚假清算、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注销后发现遗漏债务,原股东在接收剩余财产范围内负责。 因此,当公司注销后遭起诉,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特殊情形以判断责任承担。对于债权人,若遇到此类情况,可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或股东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同时在交易过程中,可提前做好风险防控,如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等。

2026-05-27 23:50:10

刷脸被骗注册企业该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可以注销 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情?

2026-05-27 07:26:01

公司注销后存在欠款,钱还能要回来么

最近回复:

公司注销后欠款仍有追回可能。在公司注销前要进行清算,若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且股东在注销登记时承诺担责,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偿债;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注销登记致无法清算,债权人可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担责;若股东存在虚假清算、抽逃出资等行为,债权人同样可追讨。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债权人需收集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2.先尝试与相关责任人协商解决。 3.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5-26 03:12:02

公司被注销能否起诉股东

最近回复:

公司被注销后,特定情形下可起诉股东追讨债权。当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且股东或第三人在注销登记时承诺担责,债权人可起诉股东主张债权。若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即便公司已注销,债权人也能起诉,让股东在过错范围内担责。但要是公司已依法清算并注销,又无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应担责情形,起诉股东通常难获法院支持。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在起诉前,要全面收集公司未依法清算、股东承诺担责、股东滥用权利等相关证据。 2.仔细审查公司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确定股东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3.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可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权益。

2026-05-25 23:31:16

解散公司之诉要满足什么条件

最近回复:

提起解散公司之诉需满足实质和程序两方面条件。实质条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像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未达法定或章程规定比例、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等,都属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 程序条件是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诉讼,目的是避免个别股东随意请求解散公司,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若要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股东需先确认公司是否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况,再查看自身是否满足持股比例要求。满足上述条件后,股东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5-25 03:08:02

公司注销后,合同纠纷要怎样处理

最近回复:

公司注销后合同纠纷处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责任承担主体,公司注销不必然免除相关责任。 1.若公司注销前依法清算并公告债权人,注销后通常不再担责。这种情况下公司遵循法定程序,完成了对债务的清理。 2.若存在未依法清算情形,如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等,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若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合同纠纷,原公司股东可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参与诉讼,以自己名义起诉或应诉,主张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 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公司注销情况,若发现未依法清算可积极维权;公司股东在注销时应合法规范操作,避免后续纠纷。

2026-05-24 23:31:00

我是帮别人当了法人 然后被起诉了 现在只有两个人起诉欠一万多 但是 我怕我还了更多的人来起诉我还钱 所以我没敢还 应该怎么解决

最近回复:

您好,关于帮别人当法人被起诉后如何处理的问题:挂名法定代表人面临的实际法律风险很大。建议:1)既然是帮别人当法人——您只是挂名,应收集能证明您是挂名法人的证据(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书、聊天记录等);2)对于已起诉的2人共1万多元——若确实是您任职期间的公司债务,公司应承担责任(非您个人),您作为法定代表人个人非必然承担公司的债务,除非您同时也做了担保人;3)担心更多人起诉——这是合理的,建议尽快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不再担任法人,否则后续债务纠纷将持续困扰您;4)同时联系实际控制人要求其处理公司债务并变更法人。若对方不配合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涤除(解除)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

2026-05-23 06:31:08

遇到公司撤销胜诉情况应怎样处理

最近回复:

遇到公司撤销胜诉判决情况,可按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1.对撤销判决不服,在规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上诉时提交新证据并阐述理由,以此争取改判。 2.若判决已生效,可申请再审,但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法定情形,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再审。 3.收集整理有利证据,像合同、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用这些证据支持自身主张。 4.与对方尝试协商和解,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新解决方案,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