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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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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它是某一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开给卖方 (受益人)的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单据为依据,即期或在以后某一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由银行介入而产生的付款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运用一个或多个银行的金融技能及信誉,加速国际间付款的进行。信用证交易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互相结合,它能给买卖双方提供安全的保证。买方可以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安全保障,他向银行付款后便能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同时他还可以在信用证中加上一些特别条款对卖方实行控制,以保证在所有条件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才向卖方付款;而卖方只要提交了无暇疵的、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这不必依赖于买方的意愿或能力。同时,使用信用证交易还在相当程度上为出口方、进口方提供资金融通,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付款方式。同时,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支付方式,也为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提供了可能。利用信用证诈骗活动,不仅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且使信用证的安全信誉受到极大破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危害严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已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以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种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可撤销的“陷井”信用证。从这几年对外贸易实践看,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待开证行签发通知书后生效;(2)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进口商是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犯罪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甚至有的国外小银行,其本身的资金就少于信用证所开出的金额,仍以开证行名义为进口商开具信用证,待进口商取得货物后,宣告资不抵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所使用的信用证属于伪造、变造或是作废的为必要。倘若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作废的,如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通过转让而得来自己不知道的,或出于过失设立了一些“软条款”的,则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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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诈骗罪认定

    (一)关于本罪的主观目的问题

    构成本罪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上存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信用证诈骗罪虽然在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并非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因为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信用证诈骗罪多为单位实施,可能是为了牟利,也可能是为了非法融资等等。因此,“非法占有”不能涵盖所有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意图,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目的。 信用证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具有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一是信用证管理秩序,另一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证诈骗罪既然侵犯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上述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二)如何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

    有的认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数额为准;有的认为应以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为准;有的则主张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即在信用证诈骗未完成形态下,即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为标准,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完成形态中,则以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应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为准。在信用证诈骗罪未完成形态下,由于不存在被害人受损的事实,犯罪人也没有“实际所得”,只存在信用证记载的数额,而其正是行为人意图骗取但因各种原因未得到的,故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是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在信用证诈骗罪完成形态下,由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决定,行为人实际套取的是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款项,不可能还保留一部分数额,因此,仍应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认定标准。

    (三)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行为客观上必须实施“使用行为”、“骗取行为”、“其他行为”三种行为之一,如果行为人的诈骗活动兼具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属于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信用证诈骗罪一般具有主辅两个行为。主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必要行为,辅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选择行为。实践中,行为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往往要先实行辅行为,如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骗取信用证,制订“软条款”等,然后再实施使用上述信用证以骗取货款这一主行为。行为人为使用信用证而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骗取信用证的,制订“软条款”的,都是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先期行为,是为利用信用证诈骗作准备,可视作本罪的预备行为。但上述行为又可能构成《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280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这属于牵连犯,可以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信用证诈骗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利用银行的信贷融资业务,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的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并为其开立信用证,行为人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的银行申请信用证抵押贷款,以筹集货物。但事实上他们得款后并未真的去筹集货物,而是挪作他用或者携款潜逃。这种利用信用证骗取银行打包贷款的行为,既触犯本罪法条,又触犯第193条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按信用证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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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1、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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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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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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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5:53:56

什么情形公司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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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未开会作出决议(法律或章程规定可书面表决且股东签字盖章的除外);会议未对事项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符规定;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比例;其他导致不成立的情况。 2.公司决议不成立从一开始就没法律效力。 3.股东若认为决议不成立,可起诉法院确认,维护自身权益。

2026-06-04 04:33:00

个人独资能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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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直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二者在性质和责任承担上差异明显。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投资,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若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具体如下: 1.满足设立条件,包括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拥有公司住所等。 2.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通过这样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合法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026-06-04 02:09:31

当被忽悠注册公司,受害者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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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像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协议这类能证实被忽悠注册公司的材料都要收集好。 2.提起诉讼:若证据能表明有欺诈情况,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注册公司的行为,让公司登记恢复原状。 3.反映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提交证据,申请调查处理。 4.及时报案:忽悠者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责任。 5.保护权益:处理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权益,避免更多损失。

2026-06-01 21:22:34

以前是用其他公司注册的分公司 有违章收到处罚通知书发到总公司 现在又有自己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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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什么 法律问题可以帮助你的

2026-06-01 16:30:11

想了解,公司抽逃注册资金会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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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建议免费电话沟通咨询。

2026-05-30 23:58:19

想了解,不知情被别人注册公司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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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22:47:30

公司被别人注册法人了,不知道啥时候咋注册的咋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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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8:02:26

股东出资不到位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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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会引发多方面法律后果。对公司,未出资到位股东需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可限制其股东权利,如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还能催告缴纳,若仍不履行可解除其股东资格。对其他股东,若有出资协议,出资不到位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对公司债权人,公司财产不足偿债时,出资不到位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如下: 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出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出资不到位情况。 2.股东间的出资协议应明确违约责任,增强约束力。 3.债权人在交易时可要求公司提供股东出资情况证明,降低风险。

2026-05-30 07:48:53

当公司亏损超注册资金时该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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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亏损超注册资金,短期亏损可削减开支、拓展业务、调整策略,增加盈利弥补亏损。 2.若持续亏损且资不抵债、无法偿债,债权人或公司可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清理资产,按顺序偿债。 3.股东足额出资的,以出资额为限担责;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6-05-30 03:03:13

公司遇股东挪用注册资本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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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遭遇股东挪用注册资本,可从多方面处理。若章程有规定,按章程追究责任,要求股东返还资金并赔偿损失,拒绝返还则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如挪用资金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处理时需做好两件事。一是收集保存证据,如财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股东挪用事实,为后续处理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召开股东会,对涉事股东作出处罚,如限制其股东权利,起到警示作用。通过这些措施,公司能有效应对股东挪用注册资本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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