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从两者的参与者来看,产生了显著的差别;
其次,这两种关系所蕴含的性质截然不同,不容忽视;
再者,探讨到劳动关系中的劳作者所能享受的权益待遇问题时,会发现相较于劳务关系而言,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
尤其是当我们深入挖掘到这份保障的细节部分——社会保险以及各种福利设施,更是可以看到,这些都是劳动关系特有的待遇,并未见于劳务关系当中;
最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由于其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导致它们在处理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同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