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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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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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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

    一、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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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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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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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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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19:17:27

伤者不愿意出院怎么办,怎么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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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警,然后告诉他扩大的损失你不承担。

2026-05-22 16:32:58

抢救不及时可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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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医疗过错是可以要求的。

2026-05-20 21:28:49

璧山县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想了解璧山县医保有哪些特殊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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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个层次。根据重庆市统一的医保政策,璧山区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在各级医疗机构有所不同: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约80%-90%,二级医疗机构约60%-70%,三级医疗机构约40%-50%。特殊报销政策方面,门诊特殊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重大疾病患者可申请大病保险二次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按比例分段报销。建议咨询璧山区医保局或登录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查询最新政策细则,具体报销标准以当年公布的医保政策文件为准。

2026-05-17 19:37:03

你好我医保交金华市的,在杭州看病,要不要办转院证明,报销比例会有区别吗?,想了解杭州看病和金华本地报销比例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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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转院证明更好,异地就医报销比例和本地就医的比例肯定不一样,具体多少根据个人和各地的情况而定。

2026-05-15 20:37:05

拔牙拔伤了可以追究医院责任吗

最近回复:

拔牙时被拔伤,若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如操作不当、未尽到告知义务等),且过错与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可追究医院责任。需保留诊疗记录、损伤证据,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确认过错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主张赔偿。

2026-05-15 02:03:24

在某医院种植牙齿被宣传暗示是德国的。随后多次询问得到回答是德国的。后签订合同完成手术后发现种植体注册是国械准字 并且生产商是合肥,上门询问官方人员一直说这是德国的商标授权国内生产商生产。这是否可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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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种植体注册为国械准字说明是国内合法生产的医疗器械。如果医院宣传为德国进口但实际为国内生产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德国商标授权国内生产如属实属合法授权模式。关键在术前是否明确承诺德国原装进口。可向卫健委和市场监管局投诉。

2026-05-14 20:20:19

三年前去肾病科看医生说没事很正常,三年后消化科住院查出慢性肾炎,当时他没有开检查就看中药,我吃了一次,一个月后出现血尿,他是否构成漏诊,我去问他他说这个病很隐蔽,你没和我说水肿血尿,不然我肯定给你查,我都是不知道。

最近回复: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三年前肾病科医生未能通过必要的检查发现你的慢性肾炎,而你后来出现了血尿等症状,可能存在漏诊的情况。漏诊是指医生因疏忽未能诊断出患者已有的疾病。你可以要求医院提供当时的诊疗记录,查看是否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过程。如果确实存在漏诊,可以向医院提出医疗纠纷的解决请求,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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