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件当事人选择以提交仲裁申请的方式来明确劳动关系性质,那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申请后的第45个自然日之内,仲裁小组应依法做出最终的裁决结果。
倘若案情过于复杂,需进行延期处理,也必须控制在15个自然日内完成。
对于仲裁决定持有异议的一方,则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算起的第15个自然日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