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并被发出的要约才可能使得一份有效合约得以建立:
首先,要约的发起者应当是具备完全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其次,这份要约本身的内容需达到足够具体且明确的程度,以便能够达成实质性的条款;
第三,要约应当通过足够清晰的表达,展示出与受要约人就此签订合约的意图,同时承诺自己将受到要约内容的限制和约束;
再次,要约应当直接发送至被提议方——即希望与提出要约的人签署合同的受要约人手中;
最后,要约必须成功地送达至受要约人,确保他们能够接收到并理解其中的全部信息。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