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夫妻双方之间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婚姻在尚未被宣告为无效前仍然处于有效状态,这意味着当男方提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时,根据现行法规,该婚姻仍然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需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约束。
如果赋予男方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有权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那么他很有可能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从而导致婚姻被判定为无效。
相较于离婚判决所带来的影响,婚姻被判定为无效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无疑更加严重,尤其是对于那些处在怀孕期、分娩后1年以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之内的女性来说,她们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我们认为,男方在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当严格遵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此类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