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确保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以确保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得以维持,而在长期的未来,也能够拥有可持续的生活基础。
在具体实施中,应依法准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金以及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属设施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情况,具体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金标准将依据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此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原本的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区域位置、市场供需关系以及人口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该政策至少应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2、当涉及到对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表面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时,具体的补偿标准则由但不仅限于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政府另行制定。
特别是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需要遵循“补偿之后才可搬迁”以及“生活条件有所提升”的基本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取重新划拨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直接发放现金等多种方式,给予补偿方案的公平合理,同时,还应对因政府行为导致的搬迁、暂时性的居所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适当的补偿,从而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及其合法的房产财产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