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水平,应确保不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基准。
在实际操作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由具备相关资质认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精确评估,以确定其具体数值。
若对所评估得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异议,当事人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就该事项予以复核评估;
再若对复核后的结果仍持有疑虑,则可以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制定过程中,我们会积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各方意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内容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以及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