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劳动者需以书面形式正式向所在单位提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文件;
其次,用人单位在收到该申请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尽快开具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者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此外,当涉及到劳动者应履行的工作交接责任时,劳动者应依照双方事先协定的时间安排与程序进行操作,而用人单位有义务为顺利完成交接手续提供所需协助。
对于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成功完成工作交接后,与其一并结算薪资并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