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劳动纠纷超过了法定时限一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无法向相关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的。
然而,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则是例外: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引发的争议;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合法合规且充分合理的理由导致仲裁时效暂时停止计算;
以及因为当事人一方主动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等原因,使得仲裁时效得以重新开始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