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遇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则需向员工支付其十个月的个人平均薪酬做为经济补偿金;
如依照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另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另行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替代通知金;
若因非法原因解约,则需承担向员工支付二十个月薪酬的赔偿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