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所记录的合同形式往往并不能作为其本身真伪性的有力依据,因此需要通过其它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佐证,以确保其有效性,如能够提供实际交付合同内容所产生的凭证等。
所以,在具备了除拍照外的其他证据能够明确证明该份合同时真实存在并且另一方当事人也明确承认的情况下,手机拍照所形成的合同依然具备法律约束力。
在此基础上,构成合同之力的要素还包括双方当事人均应具有签订此种类型合同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参与签署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不得给社会公众带来任何损害。
然而,若在法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时,则必须提供原始合同文本,这就意味着仅靠手机相机拍摄合同的照片在此类情境下可能难以被法院视为强有力的证据,有时甚至无法被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