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合乎法律规范的合同违约现象时,坚守承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行使合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最后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如果对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表达了其将无法履行主要债务的意图;
或者是,若对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我方的催促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履行;
又或者是,对方当事人因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在此情况下,我们都可以依法解除该份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