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确实证实员工并非工伤,企业须向本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相应文书,由该部门明确告知企业关于员工提出工伤认证之事宜。
如企业对于认定为工伤有所异议,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并不属于工伤范畴。
最终,劳工行政主管部门将出具决定书,内容可能为否定工伤认证的通知或工伤认证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