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留任公司工作,只需提前三天向所属单位提出辞呈即可撤回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接收辞职请求,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劳动者可前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寻求劳动仲裁机构帮助。
此外,需要明确,试用期阶段只须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就可办理离职手续;
然而对于正式员工而言,他们则需提前预告一个月后方能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详细规定如下:
劳动者有权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终止自身的劳动合同,并且这种通知的时间可以提前三十天完成。
同样地,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关于辞职的通知也可以提前三天送达用人单位,从而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若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与劳动者签订了过于长期或者超范围的试用期协议,且该试用期尚未开始执行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此进行纠正整改,防止非法约定的试用期情况在实际上实施,以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此非法试用期的约定已然得以实际执行,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以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的月工资作为衡量标准,根据已经执行的试用期长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