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在执行房产交易合同时,假设当事人有一方因触犯法纪而遭到逮捕或者羁押等情况,此种情况不属于法律所承认的不可抗力范畴之内。
不可抗力应进一步解释为由于无法预计、事先难以防范以及无法战胜的外部因素所产生的事件,即一个无法避免、不可预知且无法克服的客观现象。
因此,在上述情景下,由于当事人被捕是由其自身非法行为引发的,这种情况并非是不可预测、无法规避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实,故并未达到不可抗力的标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